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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消费者日报作者:夏明近日,几位消费者投诉称“河南省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有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已累计到银行取得通行证问题消费者(借款人)4月24日,本网站来到蓟县的一些销售营销中心了解情况,销售部门的大部分营销人员在填写购房计划时都写了房屋所有权计划为了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其中一个预购商品房抵押通知登记费为60元它一再向客户索赔:“这笔费用由房屋管理局收取,是购买者的费用蓟县农村信用社协会销售部Pi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协会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解释了这笔费用 “如果你买房子和银行抵押,商品房的60元抵押登记费是由房管局收取的我们银行不收一分钱”这是谁60元是我们的信用合作社吗这个网站的工作人员问道“”信用合作社可以出来,这笔钱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收取50元的卡费,包括每年30元的提醒费“Jixian Real蓟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大厅是商人开发商和银行同意贷款申请人承担了抵押通知登记费后,工作人员来到蓟县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楼主任魏(和谐)解释说:“房屋抵押贷款这块,首先申请房产证,你抵押给银行,你必须给银行一个他的项目的权证”谁是他的认股权证的费用魏主任你付钱,谁买房子,钱都交给了房地产局根据“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由房屋权利人交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登记”规定,该银行是“预登记登记权人”,即“河南省赣榆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是在处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通知书”时支付60元的人 2012年7月3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违规转移风险提示”,强调了商业银行非法转移费用带来的法律和声誉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第3号,“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七不准确”禁令,包括“不转移成本” 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以费用的形式向客户转嫁运营成本”作为一家金融机构,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协会知道预购商品房抵押通知登记费应由自己承担,但转嫁给消费者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而且违反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蓟县农村信用社敢于违法的原因是什么是上级的工作安排还是相关执法机构缺乏监督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了贷款流程的费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在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打电话给法律界的相关人员据说,蓟县农村信用社过去几年节省的运营成本是非法收入,